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规定?
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调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可能会出现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这可能会引发劳动合同的解除。那么,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总之,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解除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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